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学校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须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学校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单位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经资格审查后公布正式代表名单。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和秘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党外人士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代表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个人品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认真履行代表义务,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参政议事能力强;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办事公道,代表广大教职工积极建言献策,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可以依照代表选举程序更换和撤换本单位的代表,并报送校工会备案。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单位替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其代表资格,参加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原单位代表团不再增补代表。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院、教学部、后勤、教辅等单位(机关党委所属的处室暂不包括在内)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主要领导、校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负责大会事宜。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负责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的事项,需将以上事项通知到全体代表,由各代表团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或审议通过。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筹备工作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委、行政、工会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党委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
2.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代表资格审查组,具体负责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3.由校工会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4.征集提案,组织培训代表,做好宣传工作;
5.提出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换届);
6.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
(二)召开预备会(换届)
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及其它事项。
(三)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会后工作
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主动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六)指导二级单位工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行知工发〔20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