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 号,邮编:710038。
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需求导向办学原则,秉承知行合一的教育教学理念,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内涵发展,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在经济与管理学科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的需求,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社会革命,把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思维等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规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8000 人左右。
第七条学科门类以“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为主,经、管、文、理、艺、教等学科门类相互支撑、融合、协调发展。
第八条学院的举办者为西安财经大学和陕西文信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学院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学院的法人属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由7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董事长或执 行董事 1 名,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 理经验。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 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西安财经大学推选 3 人,陕西文信教育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推选 3 人,教职工代表 1 人。董事长由陕西文信 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议时;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议时;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纪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学院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学院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四)学院内部机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聘任或者解聘由学院院长提名的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修改学院章程;
(八)工资薪酬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职责。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全面管理学院事务;
(二)领导学院行政班子,指导学院各项工作;
(三)沟通、协调和支持学院党委工作;
(四)完成董事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
(四)年龄在70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五)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学院的招生、专业、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员;
(七)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院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由3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人。其成员在 学院党委成员、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学院董事 会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重要事由经两名监事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负责监督本章程执行,每年向董事会报送执行监督报告;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三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发挥党组织在学院发展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设书记1 人,副书记 1-2 人,书记由 上级党委委派产生,党委会其他成员依据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选举产生。学院党委下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保卫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并 配备足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工作。学院将党组织 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并为开展党组织工作提供充足的场地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参与学院的决策。建立健全学院决策层、管理层与党的组织在职责职能上协调支持、保证监督的科学合理有效的体制架构,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与董事会、监事会、行政班子党员主要领导之间依法依规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参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 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与决定,把好师资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 用、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政治关,确保学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沿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参与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强化对学院发展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学院发展的合理诉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条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引领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推进三全育人,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个环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维护学院稳定与安全。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围绕中心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完成。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个人或组织按照各自党派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发挥党委在学院的监督保障作用,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章 共青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薪酬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学院教师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学院教师和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对教师和职工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七条学院应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八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九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五十条学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修养、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一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二条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五条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合法的金融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学院存续期间,已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院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先弥补当年亏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再提取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条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五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六条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院董事会2/3 以上组成 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