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规范无形资产的核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权)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校名校誉、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及核算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规范无形资产核算,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实现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归口负责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是无形资产的统一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 一 ) 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产权界定及确认手续;
( 三 )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
( 四 ) 组织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工作;
( 五 ) 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指导并会同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保护及侵权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 做好相关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八) 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 二 )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备查账;
( 三 ) 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及时报告无形资产使用的异常情况;
( 四)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产权界定及确认手续;
( 五 ) 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 六 ) 负责办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七) 负责相关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八) 负责无形资产日常使用中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确认及范围
第八条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 )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 二 ) 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 一 ) 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
( 二) 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 三 ) 著作权 (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的文学艺术创作、专著、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 四 ) 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 五 ) 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 七) 校名校誉 (商誉) :学校由于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 八) 其他财产权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十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职务行为中和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增加是指通过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三条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四条自行开发或研制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为学校的
所有权。
第十五条学校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 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其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学校对已入账核算的无形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符合初始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增加。否则,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要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界定申请。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薄,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 一 )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学校创
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二 ) 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 三 )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 一 )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 二 ) 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 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四条学校无形资产转让、开发利用、出售、对外投资等,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应通
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除无形资产报废外,学校处置无形资产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五条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 一) 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 二 ) 学院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 三 ) 使用部门领导、学院办公室领导签署意见;
( 四 )上报学校校领导或学校相关会议审批;
( 五 ) 根据校领导或相关会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计划财务处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计划财务处应设置相应科目对无形资产进行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入账时按下列规定计价:
( 一 )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 二 ) 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土地
使用权的后续计量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三) 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的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 四 ) 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以及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
(五)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 六 ) 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 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 一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 三 )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 年,具体摊销年限由计划财务处与使用部门商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