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8号)文件精神,依照《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一条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第二条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第三条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第四条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第六条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第七条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二章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第十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十一条孤残学生。
第十二条烈士子女。
第十三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三章 不能认定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
第十五条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第十六条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七条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第十八条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第十九条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家庭经济困难资助: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二)有不文明、不诚信行为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 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思想消极,不思进取;睡懒觉、旷课、迟到现象共计达10次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请各部门参照《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西财行知学〔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