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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发展与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和支持学院长期稳定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基层教学工作者多渠道、全方位发展,鼓励广大教职工岗位创新、工作创新、能力创新、意识创新,不断完善并提高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使学校在管理、教学、科研、就业等各方面不断提升,打造出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具有“行知特色”的普通本科高校,特成立“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发展与创业基金”,简称“西财行知发展与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基金下设“西财行知学院教职工奖励基金”和“西财行知学院校友创新创业基金”两项子基金。西财行知学院教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获得显著成绩的、对学校教育事业建设起显著推动作用的优秀教职工奖励。西财行知学院校友创新创业基金用于行知校友和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第三条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担任,副主任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分管人事、教学、学生、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与双创学院负责人组成。基金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第四条西财行知学院教职工奖励基金设立教职工奖励基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职工奖励基金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西财行知学院校友创新创业基金设立校友创新创业基金资助评审管理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双创学院的校领导担任。校友创业项目评审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与创新创业学院。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制定、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2.审定教职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3.审批教职工奖励基金的年度奖励方案;

4.审定校友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5.审批校友创新创业基金资助项目及方案;督促校友创业基金评审管理小组监管已发放项目资金的使用;

6.审定留本基金投资增值计划和方案;

7.审批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8.审查基金办公室年度工作报告;

9.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

10.董事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基金财务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由学院计划财务处代为管理,财务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基金会计核算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基金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陕西文信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拨款及校友等其他方面的捐赠,基金初创资金由陕西文信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启动资金壹佰万元(每项子基金各五十万元)。基金账户每年年末至少应保证壹佰万元余额,使用后的不足部分由陕西文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补足。

第十条基金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所有拨款和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专用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获得的各类基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二条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专用账户后,按不同子基金进行分项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作为基金收入纳入基金账户管理,可按基金使用情况协调分配给两项子基金。

第十五条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财务处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得回报条件的投资性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验收确认,有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等,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基金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专项筹资费用支出。基金账户管理部门(财务处)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与使用部门应配合基金账户管理部门(财务处)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使用基金时,应当通过银行进行支付,不使用现金支付形式。

第二十四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实施细则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使用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为兼职,在学校有薪金的,不得再取得基金管理方面的额外收入。

第二十六条管理费用的支付。管理费用主要指基金使用部门为审核基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支付。

第二十七条筹资费用的支付。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支付。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筹资费用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财务部门应严控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不得超规定标准报销费用,不得报销与基金业务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九条基金每年用于奖励和资助后的留存部分可进行资金运作。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资金运作计划和方案必须经过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基金进行资金运作而增值部分应转入基金账户,视为基金收入。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的评选资助使用以及账户的管理,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定向捐赠基金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通知财务处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进行裁决。

第三十二条 基金账户管理部门(财务处)有权对转出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基金使用部门和基金账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账务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章附 则

三十六基金下设的子基金“西财行知学院教职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和“西财行知学院校友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基金运行中根据需要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增设新的子基金。

第三十八条 每一子基金的管理办法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