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是教职工与学院共同成长并参与价值分配的一部分。为规范学院福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依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结合学院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
与学院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学院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时缴纳“五险一金”。
二、降温费、取暖费
与学院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降温补贴和取暖补贴。
1.降温补贴根据出勤天数,按照6元/天(最高不超过300元/人)计发。降温费随每年八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降温费计发时间: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2.取暖补贴,标准均为600元/年,随每年二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
三、节假日福利
与学院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均可享受节假日福利。具体如下:
1.端午节福利标准为200元/人、中秋节福利标准为300元/人;
2.教师节福利标准为500元/人;
3.春节福利费标准为500元/人,同年度考核奖金一并发放;
4.妇女节,学院为女教职工发放保洁用品;
5.儿童节,凡教职工子女在12周岁以下的,均可享受100元/人。
四、其他福利
1.学院教职工,凡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1000元的安抚金;
2.学院教职工,未婚青年结婚时,可享受500元的恭贺金;
3.学院女教工生育时,可享受200元的慰问金;
4.学院教职工生日时,可享受50元的生日礼金。
五、体检
与学院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六、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第1、2、3款所规定的福利由人事处负责发放;第三条的第4、5款及第四条所规定的福利由工会负责执行发放。
七、本制度自2015年6月起执行,若与此前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