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和谐发展、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不断优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综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在编在岗教学人员。
第三条切实贯彻“坚持标准、公平公正、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对职称申报人员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情况,从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进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指标分配,促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更加合理,推动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
第五条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类,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分为“教学为主型”和“科研为主型”两种类型,教师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申报。
第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分为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对于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但受聘职务年限和学位达不到文件规定要求者,可依据本办法破格晋升高级职务。
第二章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
第八条 凡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思想政治表现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集体。
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4.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三)任现职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受理个人申报:
1.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在遵守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虽未受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延迟三年。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有考核结果的,延迟三年。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职或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三年。
4.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两年。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业绩,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或未经学校同意(以学校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为准)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转让者,从当年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申报高一级职称。
6.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对其本人及所在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凡脱产攻读学位者,脱产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8.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者,不得申报。
9.短期聘用、待岗人员,不得申报。
10.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侮辱、诽谤、诬告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评审对象者,不得申报。
11.凡申报评审未通过,再次申报无任何新成果者,不得申报。
12.长期休假恢复工作未满一年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晋升教授时原则上应当具有博士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条 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实施参见《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6〕27号)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统一要求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44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必备条件。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之一。
第三章 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助教认定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三)能够完成学校或二级分院安排、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评审讲师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1.全日制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担任满4年及4年以上助教职务;
2.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担任满3年及3年以上助教职务。
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担任满2年及2年以上助教职务。
4.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且取得教师资格证,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直接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
5.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教学业务能力
1.完整地讲授过2门课程,经考核合格。
2.完成学校或二级分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年均工作量(专业课120计划学时,公共课160计划学时)。
3.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实践活动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学生课外辅导,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等)。
4.能够完成学校或二级分院安排、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第十五条晋升副教授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1.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
4.具有学士学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5.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的能力,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三)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1.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2.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教学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
B.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中有3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3篇学术论文中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参与国家级课题成员,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主持并完成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f)参加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支持的各类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D. 成果及获奖
(a)参与国家级课题成员,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获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第十六条晋升教授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二)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3门),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进行了两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每门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2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4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的能力,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三)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1.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2.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教学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年度教学课程评价均达到优秀。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国家级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3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f)参加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支持的各类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3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D.成果及获奖
(a)参与国家级课题1项(前五名),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第四章 思政类教师晋升问题
第十七条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申请晋升思政类学科教师职称的,实行单独划块评审:其完成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的理论研究任务、获得的本岗位相关荣誉奖励视同专任教师业绩成果。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
第十八条 思政系列教师职务申报人员范围,申报人员范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二级分院从事学生工作的团工委书记;二级分院(教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学生处、团委)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以上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申报思政系列教师职称。
第五章 关于破格晋升问题
第十九条 根据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学位要求或任职年限,但已在教学、科研岗位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破格晋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
(三)取得博士学位,任讲师1年以上,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任讲师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任副教授2年以上,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任副教授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破格晋升的业绩、学术成果条件
(一)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承担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240计划学时以上;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承担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1篇被SCI, EI, ISTP, 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
4.成果及获奖:
(1)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特等奖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3)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4)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二)破格晋升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承担过3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秀,年均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承担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秀,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3项,至少结题1项,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4.成果及获奖:
(1)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2)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3)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4)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2项(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四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第六章 转评系列
第二十二条 各系列职称不存在对等套换的情况,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评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评满一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要求: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七章 任职年限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担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算起。
第二十四条关于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学习进修(单科进修、攻读学位、学历)的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其在外工作的业绩和贡献应作为评聘高一级职务的重要内容,在外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其在外工作的时间计算任职年限;
2.经学校批准在职在国内短期(一年及以内)学习和进修,在学习期间可按任职条件申报评聘高一级职务,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任职年限,但工作量应达申报条件才能申报。
3.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国外脱产攻读学历学位,原则上应扣除脱产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如在职(边工作边学习)攻读学历学位,在学习期间完成学校或二级分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其工作量应达申报条件,可酌情考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职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教师职务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所列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均为任现职以来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教师申报的职称系列应与其所任学科相一致;教学类、科研类成果及学科一致性由教学科研处认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西财行知教﹝2009﹞1号)文件“管理及教辅人员兼课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学时” 规定,管理与教辅人员申报教师高级职务者,年均须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
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适当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
第二十九条作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要求的论文(专著)必须是已经公开出版的论文(专著)。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核心期刊级别参照陕西省职改办核心期刊目录及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核心期刊目录发生调整的,以当年所发论文期刊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三十一条作为各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论文均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同一篇论文发表于不同级别或同时被不同刊物收录的,只计算1篇。学术期刊、专著、教材、编著等(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刊物,其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需在学校认定的省级以上出版社和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且为独著。编著限第一主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处立项、计划财务处进账的科研项目,所有教学、科研成果须署名“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或同时署名“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博士后站研修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对外单位招聘到我校人员,其在原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不要求署名“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须有项目审批、立项、结题等完整的佐证材料和原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方可作为评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支持的学科竞赛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竞赛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的获奖排名中,以及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题文件中,申报人工作角色应一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项目人员变更情况,由教学科研处提供人员变更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是与本专业方向相关的,均为受聘现职以来至申报截止时间内完成的,成果级别的鉴定以相关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推广、转让等方面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评审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充分考虑其特殊业绩所体现的实际水平。
第三十八条 晋升教师职务的相关要求,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超出本实施办法的新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学科研处、人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西财行知人﹝2014﹞4号文件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