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由国家级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两部分组成。
(一)国家级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申请条件: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关心党和国家大事,政治敏锐,思想上进;(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6)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能在学生中起积极影响作用;(7)当年奖学金评定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及其以上;(8)全学年无迟到旷课现象;(9)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10)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评审程序: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向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后的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可享受荣誉)。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6)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当年奖学金评定达到学校三等奖学金标准及其以上;(7)家住偏远农村地区、具有城镇低保、父母双双下岗、孤儿等无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评审程序: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辅导员通过各种形式调查情况,提出意见,报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二级学院审核结果,提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品行不端正、违反校规校纪、丧失学籍和转学者,学校有权提出终止对其奖励的意见。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校级奖学金
校级奖学金即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工作,成绩显著;
(5)全学期无旷课、挂科、迟到、早退;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在95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工作,成绩显著;
(5)全学期无旷课、挂科、迟到、早退;
(6)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3.二等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5)全学期无旷课、挂科。迟到、早退不超过两次;
(6)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5)全学期无旷课、挂科。迟到、早退不超过四次;
(6)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5.单项奖学金
全学期无旷课、挂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单项奖学金:
(1)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2)在省级以上的各类比(竞)赛中获个人、集体前五名者;
(3)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写出具有较高水平的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者;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5)在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评审比例及标准:
特等奖学金:按全校总人数的1‰评定,每学年3000元;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在校学生数的3%评定,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在校学生数的7%评定,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在校学生数的15%评定,每学年500元;
单项奖学金无比例限制,凡获得单项奖学金者每次奖励200元。
6、奖学金评定程序及发放办法
(1)凡符合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1);
(2)凡符合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的,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汇总上报;
(3)奖学金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评定。评定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定结果应予以公示。若无异议,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审查,学生处复审,主管院长审批;
(4)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当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在下学年开学后第五周进行;
(5)获得国家级奖学金者在校级奖学金评定中只享受荣誉;
(6)校级奖学金评定中不允许兼得;
(7)奖学金由计划财务处核发。
第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奖学金审批表
姓名 |
|
专业、班级 |
|
学号 |
|
等级 |
|
开课门数 |
|
综合测评成绩 |
|
自 我 评 价 |
|
意 见 二级学院 |
(盖 章) 年 月 日 |
意 见 学生处 |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