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全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综合考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家处偏远农村地区或城市低保户,父母双双下岗等无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一般困难。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和本规定,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提出本学院当年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把国家助学金以一卡通、现金等方式按学期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
(二)隐报家庭收入,品行不端,违反校规校纪;
(三)恶意欠交学费;
(四)丧失学籍和转学者。
第十三条 因取消资助资格而空出的名额,学校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和申请程序进行替补。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西财行知学〔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