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促进良好学风建设,特制定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术道德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项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和目标是,建立完善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严谨学风,提升学术道德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二章职责与机构
第四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和解释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
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各分院做好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
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三)受理个人、单位对本校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四)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6名,秘书1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第六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处,负责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第三章学术违规查处程序
第七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本委员会举报,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管理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第八条本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向本委员会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本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
第九条立案调查由所在分院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
第十条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本委员会。如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力,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本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学术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本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本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本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力,本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依照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如果调查对象涉及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本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作出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本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力。
第二十条对于在大众传媒上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本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归教学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