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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2-0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引导全校师生员工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师德规范,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合理、教惩结合、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为宗旨,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在校学生。

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指导责任。规划与科技处负责科研诚信建设与监督的归口管理,各学院(部门)承担本学院(部门)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认定。

涉及学生科研诚信问题由教务处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依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科研失信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各学院(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职责,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配合学校规划与科技处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科研诚信管理措施

加强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项目和成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等领域各部门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学院(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项目申报、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申报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第十由规划与科技处建立科研失信人员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科研失信人员库:

(一)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结项;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四)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五)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

(六)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七)购买、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九)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由相关部门对失信人员根据实际行为认定、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具体措施如下:

(一)列入失信行为库的人员,由规划与科技处给予限制申报、取消奖励、撤销项目等处罚;

(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失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三)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规划与科技处应及时将失信行为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不予以受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