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
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即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系(部)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系(部)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系(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将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
出处理决定前,学院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院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